华佗国药维权迎来判决 山东泰安“华佗国药”侵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发布时间:2024-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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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始人
近日我公司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苏01民初605号】民事判决书。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为:
一、被告南京中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东营佐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泰安市华佗国药大药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华佗国药股份有限公司第6844004号“华佗 HUATUO”、第3469238号“华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泰安市华佗国药大药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该企业名称;
三、被告南京中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东营佐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泰安市华佗国药大药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声明,被告泰安市华佗国药大药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其经营的焕珍阁大药房旗舰店(淘宝平台)、华佗国药大药房旗舰店(京东平台)、泰安华佗国药大药房旗舰店(拼多多平台)首页连续三十日刊登声明,消除因侵权行为给原告华佗国药股份有限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如逾期未刊登声明,本院将刊登本判决相关内容,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被告南京中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东营佐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泰安市华佗国药大药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华佗国药股份有限公司因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150万元,被告泰安市华佗国药大药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华佗国药股份有限公司因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50万元;
这也标志着我公司维权终于有了人民法院公平公正的判决。
附件: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2024)苏01民初6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