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佗国药维权迎来终审判决 广东“华佗国药”侵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发布时间:2024-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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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始人
近日我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为:(2023)京民终621号。
北京高院终审判决为:华佗国药(广东)大药房有限公司,华佗国药(广东)大健康有限公司及相关公司共同赔偿华佗国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并造成的经济损失(合合理支出)150万元。
华佗国药(广东)大健康有限公司赔偿我公司因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含合理之出40万元)。华佗国药(广东)大药房有限公司赔偿我公司因不正当争竞争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含合理支出40万元)。
判令华佗国药(广东)大药房有限公司,华佗国药(广东)大健康有限公司停止使用含有“华佗国药”字样的企业名称,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对企业务称进行变更登记,变更名称登记后不得含有“华佗国药”字样。
这也标志着我公司维权终于有了人民法院公平公正的判决。
附件: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2023)京民终621号)
2、中国市场监管报报道(致华佗国药股份有限公司的致歉声明)
3、南方都市报报道(致华佗国药股份有限公司的致歉声明)